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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大杭州高等研究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浏览量:时间:2021-03-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科大杭州高等研究院(以下简称“杭高院”)研究生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适度提高研究生的奖助待遇,激励研究生勤奋钻研、刻苦学习,积极参与科研项目以及科研活动,规范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助学金的对象是按照国家计划招收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不同培养层次的研究生按学籍注册类别对待:硕博连读生在硕士生阶段享受硕士生标准,博士生阶段享受博士生标准,直接攻读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生”)参照博士生标准。

第二章 奖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第三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四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以及杭高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科研工作能力,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设置,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中科院奖学金、国科大学业奖学金、杭高院奖学金、杭高院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助研/助教/助管”岗位津贴(简称“三助津贴”)。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拨款,旨在资助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的基本生活支出。现行资助标准为:博士生15000/, 硕士生6000/生,覆盖100%研究生。杭高院学生处依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细则》,对学生学籍进行实时核定并上报国科大,由国科大逐月发放给学生。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旨在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现行标准为:博士生3万元/生、硕士生2万元/生,每年评选一次。杭高院依据国科大制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组织申报和初审,由国科大核准后一次性直接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九条 “中科院奖学金”,是指中国科学院设立的各类优秀奖学金。杭高院依据中科院和国科大制定的评奖办法和分配名额按年度组织申报,由中科院和国科大评选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十条 “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由国科大统筹国家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设立,面向按统一规定缴纳学费的全日制研究生。现行标准为:博士生13000/生、硕士生8000/生。杭高院学生处根据研究生的综合表现,于每年9-10月开展评选工作并上报国科大,由国科大一次性直接发放给获奖研究生。评定细则如下:

1硕士生一年级、博士生一年级不分级差,按生均标准发放。

2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按不同培养层次、不同培养阶段各环节完成情况进行评审,分三级学业奖学金评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评定方案见下表:

学生类别

奖励类别

额度(元/生)

参考比例

博士生

一等奖

15000

10%

二等奖

13000

80%

三等奖

11000

10%

硕士生

一等奖

9000

10%

二等奖

8000

80%

三等奖

7000

10%

3用于申请学业奖学金的材料仅限于上一年度(以91日为准)、我院署名第一单位的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 “杭高院奖学金”,是指由杭高院自行设立的优秀奖学金。现行标准为:博士生800/, 硕士生700/生,覆盖100%研究生。杭高院奖学金于每年9月由二级学院审核上报杭高院学生处,由杭高院逐月发放给学生。对于有违规违法行为的研究生,杭高院奖学金可予以核减或停发。

第十二条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是指由杭高院设立的优秀新生奖学金。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现行标准为:硕士5000/生,博士10000/生。于每年9月开展评选工作并上报,一次性直接发放,用于表彰优秀研究生新生。

第十三条 “三助津贴”,是指由学校职能部门、研究所、实验室、导师等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及相应津贴。按照岗位职责贡献与津贴待遇相对应的原则,由设岗部门及导师负责筹措经费、设立岗位、确定职责、履行考核、安排发放。

三助津贴的发放标准与研究生的考评结果相结合,考评工作与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同步进行。对于工作任务未能按要求完成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研究生,三助津贴应予减发或停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延期毕业生不享受上述奖助学金。

第十五条 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杭高院或国科大纪律处分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扣发或停发各类奖学金。已经获得的奖学金,在处分决定印发之日起停发。

第十六条 杭高院学生处负责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等工作。

第十七条 此办法由杭高院院务会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杭高院学生处负责解释。